環球指數

首頁   >  名匯集團風險披露聲明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投資者在投資相關産品前應自行對有關産品進行研究。投資者應按照自己的財務狀况及投資目標, 仔細考慮該等買賣或投資是否適合。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本聲明並不包括所有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充分了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不適合很多公眾投資者,你應就其經驗、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你應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如你在何等情況下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所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因為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倉/抵銷倉盤而增加虧損風險。如你賣出期權後遇上相關情況,你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此情況可能發生於,例如當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限,而有關期權卻不受價格限制所限。在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時會難以判斷「公平價格」。

 

你應了解清楚就其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可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能追討款項或財產的數目可能須受限於個別法例或地方性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你在開始交易之前應先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的市場)進行的交易,或會使你承受額外風險。有關市場的規例可能使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有所不同甚或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那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電子交易的設施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都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持牌人或註冊人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查詢這有關詳情。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你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持牌人或註冊人獲准執行場外交易。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甚至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有關期貨:

(a)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此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此舉對你可能有利,亦可能對你不利。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額外金額。若市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即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你須為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

 

(b) 減低風險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或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有關期權:

(a) 不同風險程度

(i)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ii)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如你擬購入價外期權,應注意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iii) 賣出(「沽」或「授予」)期權的風險通常比買入期權的風險大。雖然賣出者所收到的期權金款額是固定的,但賣出者所蒙受的虧損卻可能遠超過此款額。倘若市對賣出者不利,賣出者須繳付額外的保證金補倉。賣出者也可能面對買家行使期權的風險,屆時賣出者將有義務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購買或交付有關權益。如果期權屬期貨合約,則賣出者將取得一個連同相關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以上期貨一節)的期貨合約。倘若賣出者通過持有有關權益或期貨合約的相應持倉或另一份期權對其期權作出「備兌」,則可能減低風險。如果期權沒有備兌,則虧蝕的風險可能是無限。

 

(iv)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買賣創業板股份交易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a) 強制收回

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投資者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投資者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萬一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經紀代其客戶從發行商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越大,槓桿作用便越小

 

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b)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c)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3 月至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d)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